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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女生带名牌入境瞒税 5.9万报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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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籍24岁女留学生,2011年一个月内两度前往美 国购买总值近6万元的名牌商品,但仅向加国海关申报710元,遭海关人员查出行李中的收据而揭发逃税行为。华女共要缴付逾2.5万元的税金及罚款,移民部 随即启动取消其身分的机制。华女因大学毕业在即,上诉卑诗最高法院,一度成功求情保住移民梦。但检控官不服裁决,亦作上诉,终获联邦上诉法院接纳理据,批 准遣返聆讯进行,上诉庭强调法官判案时不应受被告的个人移民计划所影响,否则难收阻吓作用。 $ p4 D/ L$ k) {! p.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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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移民律师称,近年移民部的确对留学生违法行为采取更严格执法,以往能获得通融的较轻微罪行,移民部现在都采取零容忍态度,估计这类漏报关税行为而被取消身分的案例,可能会愈来愈多(见另稿)。 法 庭文件显示,24岁的中国留学生赵晓晨(Xiao Chen Zhao,译音)2011年11月27日,从美国拉斯维加斯搭机返回加拿大,向海关报称购买了710元的物品,但被海关在行李箱中搜出两张总值高达5.9 万元的购物收据,其中5.7万元为拉斯维加斯爱玛仕(Hermes)商店的收据,所购物品包括手袋、鞋子、珠宝、围巾等高价物品。
v0 Y% `/ f m3 b9 |* K) M 10天内两番虚报关税 u s9 H) k( K; Y( Y6 T
关 员并在其行李箱中发现另一张收据,证实赵晓晨在11月19日也曾出国购物,但同样未有申报,因此对她控以两项《海关法》相关罪名。法庭文件显示,赵晓晨当 时向海关人员解释,这些名牌物品是要买给身在北京的父母,她的父亲是北京一名非常富有的商人,她则经常乘飞机来往加拿大及中国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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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承认 控罪,卑诗省级法官于2012年11月21日,判决赵晓晨罪名成立(convicted)并需要缴付1万元罚款。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随后因为赵 晓晨已遭定罪,认为赵晓晨应被列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类别,而移民部长亦下令对她的身分进行聆讯,这可导致取消签证、最终遣返离加。赵 晓晨随即以自己正在加国学习为由,向卑诗最高法院上诉,要求不留案底以免毁掉她的移民之路。
( L7 m, x* r+ y, W 赵晓晨于2006年由中国前来加国留学,案发时 就读于维多利亚大学经济系三年级,大学教师也向法庭提供信件给予她很高评价。她希望能在加国完成学业,毕业后继续留在加国于金融业服务。其辩护律师说,将 来赵在本地找到工作,成为一名有技术的移民,也会对加国社会有贡献。这显示赵晓晨希望留学后搞移民。
* p6 |# R, C, u, p& X& \% l 卑诗高院曾轻判有条件释放 4 T7 r! m& S9 R7 O+ }
卑 诗高等法院法官麦肯锡(B.D. MacKenzie)于2013年5月30日推翻先前的判决,将赵晓晨的移民及求学条件纳入考量,将1万元「罚款」改判为定义较轻的「受害人附加费」 (victim surcharge),虽然金额不变。法官同时也判她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即不留案底,但要求她守行为,并参加100小时的社区服务等。 . g* P9 ]5 l/ P8 |& k! q$ }- d
上诉庭推翻原判 批准遣返聆讯 9 Q( N+ r9 K8 F% K
检控官不 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法官不该将赵晓晨是否会被遣返加入考量,反对让她有条件释放。卑诗上诉法院法官基亚森(Edward Chiasson)本周三接受控方的上诉理据,认为虽然赵晓晨正面临遣返聆讯,是否遣返仍未有定论,但即使赵晓晨不是遭定罪,但仍然是在进入加拿大时犯 法,移民部还是可以根据《移民法》启动遣返程序。他强调法院不应介入移民部的司法流程,他指赵是在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隐瞒关税,且不止一次,故 认为她属于「高危重犯者」,不应因为她这种行为可能影响其学生签证身分而作轻判,否则无法收阻吓作用,因此认为高院法官的判决疏失。
" X$ M+ F0 Q/ `5 b- n 赵晓晨对缴交1万元的费用并无异议,但除了这1万元外,她还因为逃税而需要缴付高达1.54万元的相关税金及罚款。如果赵晓晨如实申报所购买物品,原本应缴交的税项约为9,000元。
; ?6 ~! `& u" I% D9 w% R 留学生违法过失 移民部执法从严 ( h7 m6 ~8 @0 Z8 y- R
对于一名女留学生因为逃税而被移民部启动取消学生签证程序,移民律师李广田指出,这种情况过去较少见,不过,根据《移民法》,触犯任何联邦法令的罪行,确可令到居留身分遭取消。而近年移民部执法从严,以往获通融的轻微罪行,现时移民部都不轻易放过。 % \6 p, j1 ^5 M/ z& |2 t! u
李广田察觉,最近移民部似乎对留学生的任何违法行为,皆采取不容忍策略,他观察到有涉及5000元以下盗窃案的留学生,以及男女朋友打架报警处理,后来法庭虽只判「有条件释放」,不留案底,但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后来仍找上门,取消其签证。
: B! T6 l5 P! u& w, i 李 广田说,《移民法》对外国人犯罪其实采取严格规定,这里指的外国人包括未入籍的永久居民以及留学生,由于他们持外国护照,全部被视为外国人。过去移民部通 常只针对一些严重袭击,或是触犯《刑事法》的罪行,才积极处理,但现在看来,他们不想留学生在本地制造麻烦,任何让警方麻烦的事件,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均会 跟进,取消有关人士的身分。
! S& o f- g8 ]8 { 他说,根据《移民法》,即使案件只在起诉阶段、未被定罪,即构成了可以被取消签证的条件,一旦被取消身分,留学生即使提出司法覆核,但最终能够成功说服法官让留学生留下的机会极微。
% |/ d$ e+ g- h+ w# U" m 他表示,通常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均蒐集了足够证据,说明该留学生并非真心学习,而有其他目的,就可采取行动,例如已掌握留学生旷课纪录,最后留学生只能接受判决,离开加拿大。
. K1 s1 X8 q( s. P* g' B1 p) b4 Q2 h) F 移民律师王仁铎则认为,如果留学生涉及走私(刑事罪),那么取消其签证还算有道理,若只是因为漏报就被取消签证,移民部未免过严,不尽情理。 7 h) H& M0 x2 h8 b' B. L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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