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安部详解《出入境》新法:促开放与维稳定兼顾不偏废 [打印本页] 作者: montreal 时间: 2012-8-28 18:50 标题: 公安部详解《出入境》新法:促开放与维稳定兼顾不偏废 公安部详解《出入境》新法:促开放与维稳定兼顾不偏废& b- s6 ^5 b! [0 H# O- N5 a) j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日前,记者就贯彻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公安部负责人。. K% i# L) Q- N" b5 O
& V! ~0 E0 h! s+ v( H问: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并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过程?1 j9 [- s+ s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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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促进对外交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至今出入境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1985年出入境人员为4079.6万人次,其中外国人329.6万人次,而2011年出入境人员达4.1亿人次,其中外国人5412万人次,分别增长了9倍和15倍。与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相比,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在诸多方面不够适应,亟需制定一部新的法律。 0 ]8 x2 L7 o- G* r4 k% O7 |+ A7 g 2 X; O, [! f0 b 2003年10月,公安部在应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要求汇报对部分代表议案的意见时,正式提出了“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议,得到了外事委的支持。2004年12月,公安部成立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启动了相关立法调研工作。2007年10月,《出境入境管理法(送审稿)》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8年1月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10月16日,国务院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和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历经十年,凝聚许多人心血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终于颁布了。 " v! s2 o7 ~ n1 G & Q& |' B- r, @7 o- ]/ F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有何重要意义? ; l U/ C$ i& r9 S; I* d / H& U6 |' V. r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两个目的:一是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二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两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 _' |9 g& h/ w3 e
+ c2 \5 P B4 P4 e 《出境入境管理法》为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出入境环境。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活动的活跃程度仍然有较大差距。《出境入境管理法》立足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坚决贯彻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国际通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为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在法上留下了空间,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深化国家引智引资战略将起到重要作用。! T% Q% R- }3 `2 ?8 M a' k; D8 n
: y/ x, |$ c/ }, u 《出境入境管理法》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奠定了更好的管理基础。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打击非法移民活动任务加重。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社会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同时积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引入生物识别技术,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入境秩序。 7 s% ~" m$ P1 f" V3 x. L6 G( G% M( f, [
问:《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加强和改进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有何影响? F, @3 a! e6 W9 A, l9 i1 N+ ?8 u6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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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作了积极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 K. o c0 f! j. o4 L3 B: k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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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积极推进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系统执法地位建设。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公安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同时依法实施外国人停居留管理,并可实施警告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其将成为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警种,有助于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由国家设立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边防检查机关的基本职权,赋予了边防检查机关完整的执法办案权限,对于加强和改进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 P4 O" A5 E$ b/ e,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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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服务的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构建了较为科学、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原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较为分散、衔接和协调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以及部分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存在矛盾等问题,为确保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同时,《出境入境管理法》还特别注重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积极回应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有效破解当前制约公安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的瓶颈性问题。 : w$ V* [4 z2 ?8 @/ A5 [0 w * h& ~* P4 j7 ]& D2 d% N2 ?, F, r 三是对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以拘留审查措施为例,《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情形和程序,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同时还明确了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具体情形。与原有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x2 d6 R& W" a: ~ f8 h
) r- {8 P# }/ I: g. V 问:请介绍一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港澳地区、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适用本法? * |/ ?8 O' M) ^& l 4 t! R8 d$ M8 M" P/ R. j! `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R) B) W3 L9 I: ~# M4 Q * D/ N: {; t) U+ u) D6 T 问:出入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境入境管理法》如何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 q1 N; J& S' c ~9 _9 Y# n' j 9 u& L% u8 M# E# a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该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还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 Q6 y% x; {- z8 W
6 X R. _. }3 c3 G9 I问:华侨是重要的出入境群体,《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华侨出入境管理有无调整和改革? . Z* ]- F( Y& v; n0 o- \4 F / n: @3 }7 O' b$ a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作了两方面较大的调整和改革:0 ]! g2 ]" N8 E
1 |4 y" h$ ~: m# G& d 一是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考虑到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且便于华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出入境管理法》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_' R% {- o k+ v e( q
0 |, n: x' m5 c, V, r2 x; Q0 y 二是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由于华侨在国内无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其在国内工作、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2 c8 j9 A2 Q( G6 Z- n